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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yy易游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6-04-19 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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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和仲裁业务1、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2、预约合同纠纷 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5、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6、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8、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9、债务加入纠纷 10、悬赏广告纠纷 11、买卖合同纠纷 12、拍卖合同纠纷 1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4、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15、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7、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18、供用电合同纠纷 19、供用水合同纠纷 20、供用气合同纠纷 21、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2、赠与合同纠纷 23、借款合同纠纷 24、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 25、质押合同纠纷 26、定金合同纠纷 27、进出口押汇纠纷 28、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29、银行卡纠纷 30、租赁合同纠纷 31、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2、保理合同纠纷 33、承揽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5、运输合同纠纷 36、保管合同纠纷 37、仓储合同纠纷 38、委托合同纠纷 39、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4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41、行纪合同纠纷 42、丁纪合同纠纷 43、中介合同纠纷 44、补偿贸易纠纷 45、借用合同纠纷 46、典当纠纷 47、合伙合同纠纷 48、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49、服务合同纠纷 50、演出合同纠纷 51、劳务合同纠纷 52、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53、广告合同纠纷 54、展览合同纠纷 55、追偿权纠纷 56、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 5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58、建设工程勘测考察合同纠纷 59、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6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6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63、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64、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65、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66、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67、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68、借款合同纠纷 69、承揽合同纠纷 70、买卖合同纠纷 71、其他合同纠纷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1、建设工程法律咨询风险防控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现场法律咨询3、建设工程完工结算及中途退场法律服务4、全过程工程管理咨询5、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法律培训服务6、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服务

  一、日常劳动法律事务 1、提供日常劳动法律事务咨询,解答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各种法律问题,指导企业正确地处理劳资关系; 2、同潜在劳动争议纠纷的当事人做沟通或谈判,对劳动纠纷进行调处; 3、参加企业和工会的集体合同谈判; 4、代理劳动合同鉴证; 5、协调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6、受企业委托对外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 7、受企业委托进行律师见证; 8、向公司可以提供最新发布的相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二、企业劳动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服务 1、企业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2、企业员工手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3、企业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4、企业内部各项劳动管理制度的起草、修改和审查; 5、为企业建立制定有关用工、薪资、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对企业拟聘用员工做背景调查; 7、就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在的状况中劳动合同、劳动制度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法律分析,同时提供解决方案; 8、为企业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帮企业规范用工行为,指导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所有的环节进行相对有效控制; 9、为企业建立和制订劳动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工伤及职业病认定事件; 10、为公司可以提供特殊工时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法律服务 1、劳动人事仲裁与诉讼案件咨询; 2、代理争议双方协商调解劳动纠纷; 3、就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分析、诉讼应对策略、诉讼风险等向客户出具诉前分析意见; 4、为客户提供案件证据搜集方案,指导客户搜集、整理相关的证据; 5、代理劳动人事仲裁案件和劳动诉讼一审与二审案件; 6、代理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了解更多>

  产品损害赔偿范围,各国产品责任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不一。缺陷产品可能会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及产品自身损害。 对于这四类损害,各国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公约均未给予全部赔偿,而是作了特别的规定或限制。当然,产品责任法不予赔偿,并非意味这些损害无法救济,而只是表明不能通过产品责任获得救济,受害人可根据一般民事责任获得救济一、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是指因产品具有缺陷而对别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健康所损、致人残疾、致人死亡。对人身伤害的赔偿,通常适用一般侵权赔偿原则,要求赔偿人身伤害伤害赔偿 一、伤害赔偿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各国产品责任法及国际公约均有规定,赔偿范围也几乎没什么分歧。80年代以来我国法律对于人身伤害赔偿范围日趋扩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伤害赔偿,此后1993年产品质量法)进一步增加了致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抚恤费,随后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又增加了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

  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对人身伤害赔偿作了完整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经过这一次修改,可以说我国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是完整而且明确的,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与国际上的规定基本一致。 二、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是指缺陷产品造成的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失。通常这种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伴随物质损失而产生的间接的物质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于财产损失的,有的将其排除在产品损害赔偿范围之外。例如《斯特拉斯堡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生产者应承担由其产品的瑕疵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赔偿相应的责任。”可见,公约明确限定该条约仅针对人身伤害与死亡的救济,而与财产损失无涉。有的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则根据受损财产的特点对财产损失作了某些限制,即规定该财产须超过一定的价值且主要供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个人产品,而法人或从事某项职业的业主为贸易、商业或职业的目的而使用或消费的商业性财产损失则排除在外。例如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规定:“在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只有受损的是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且该财产通常是用于私人使用或消费以及受害者主要为这种目的而获得该财产的,才适用本法。”该法第11条规定:“在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损失超过1125马克的才对受害者予以赔偿。”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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