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易游官方网站:说法讲理丨数字生活有 “法” 护 新网络安全法守护你我的信息与财产
来源:yy易游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6-01-11 13:31:35法律修订实施,大家最关心的就是修订后的核心内容有哪些,能不能给我们梳理一下这次修订的重点?
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出修订,我认为有四个方面的重点:
第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2017年版网络安全法)基础上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第二,考虑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应用,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风险防范,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第三,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比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2017年版网络安全法基础上:
1.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完整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隐私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将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合并,作为第七十一条,修订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侵害个人隐私信息权益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外存储个人隐私信息和重要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个人隐私信息和重要数据的。
增加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隐私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因此,党中央格外的重视网络安全工作。实践中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适应网络安全新形势新要求,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这四大修订方向既立足国家安全顶层设计,又紧扣民生领域的安全需求,让我们对新法的框架和目标有了更详细认知。网络安全的最终落脚点,还是守护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聊完了核心修订内容,咱们能不能结合真实案例,看看这些法律条款在实际中如何发挥作用?
2018年,李某某偷渡出境至缅甸承租场地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伙同“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赃款。2019年下半年,李某某出资将缅甸南邓胶林宾馆改造成集诈骗工作室、通讯网络连接、安保食宿为一体的诈骗窝点,招募饶某某等1000余名诈骗人员形成以其为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通过“杀猪盘”、虚假投资理财、虚假刷单等方式,诈骗境内7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9800余万元。
最终,有关部门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在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全力挽回被害人损失,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实现“打财断血”,合力斩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转移链条,铲除犯罪经济土壤,成功打击该案。
这个案例里,诈骗团伙已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从窝点搭建到人员招募再到洗钱分赃,环环相扣,危害极大。
是的,跨境电信诈骗往往具备组织化、规模化的特点,而且随着国内打击力度加大,不少窝点都向境外转移。还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同样值得大家警惕。
2020年4月至9月,曾某某、郭某某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安排周某某先行偷渡至缅甸木姐寻找诈骗窝点,后雇佣李某等人为业务组长,纠集50余人偷渡至当地窝点,形成以曾某某、郭某某为首,周某某等为骨干,李某、贺某等为积极参与者,其余业务员为一般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该团伙通过微信添加境内被害人为好友,虚构人设培养感情,再以“星汇”App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投资,待被害人加大投入后关闭平台侵占钱款,共计诈骗1500余万元。
最终,有关部门依法严惩该批赴境外作案的犯罪分子。随着国内打击力度加大,境内诈骗窝点大量向境外转移,部分人员受“高薪”诱惑赴境外作案,此类行为均应依法严惩。
从这些特征来看,骗子的核心手法就是抓住人的心理弱点,再配合虚假的场景包装。针对这类跨境电信诈骗,新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站点平台有没明确的监督管理要求?毕竟很多诈骗的实施,都依托社交软件、投资App这些载体。
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的活动,依照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这条规定把监管的范围延伸到了境外的相关主体,让打击跨境网络犯罪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网友留言问,新法和2017年的旧版相比,在打击这类犯罪上还有哪些不同?另外,现在AI技术发展得越来越快,新法在应对AI带来的网络安全风险方面,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将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变更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扩大了追究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活动的范围并减低了追究承担法律责任的门栏。新修订的网络安全法在2017年版网络安全法基础上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创新并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第二款)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扩大监管范围、降低追责门槛,这两项调整让法律的威慑力更直接;同时纳入AI技术的研发与监管,也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刚才您提到很多诈骗都是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实施的,这些软件和我们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能不能给大家分享几个具体的防范技巧?
1.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对任何要求加微信或者QQ好友涉及转收款要保持警惕,不建议随便添加不认识的微信或者QQ好友;
3.启用多因素认证增加转款安全性,即使不法分子获取了相关信息也难以直接获取转款。
胡律师,您刚提到的都是针对个人的诈骗,我好奇企业会不会成为网络诈骗的目标?
您说到点儿上了,企业也是网络诈骗的重点目标,而且涉案金额往往更大。我们同样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2019年3月至7月,刘某某等人实施跨境电信诈骗案。该犯罪集团采用三层诈骗手段:一线话务人员冒充科技公司财务人员拨打目标企业财务座机,虚构业务款转账事由诱使对方使用QQ沟通;二线人员以相同身份与对方QQ聊天,获取收款账户信息后发送虚假跨行转账凭证,谎称款项延时到账;三线人员使用与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同的QQ昵称冒充身份加入聊天,确认转账事宜骗取信任,掌握账户余额后虚构支付业务款理由,诱骗对方将钱款转至洗钱团伙控制账户。
该团伙共骗取北京、上海、新疆等地147家被害单位人民币9683万余元。最终,相关部门成功破获该案。
骗子通过社交软件冒充企业负责人,诱骗财务人员大额转账,是当前较高发的诈骗犯罪类型。这类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大,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广大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提高防范意识,谨慎处理企业和个人信息,对以网络身份开展的商业交往提高警惕、谨慎核实,切实规范财务制度,降低企业被骗风险。
规范财务审批流程,其实就是把好资金流转的最后一道关口。我们直播公屏上有网友留言说,除了直接骗钱的诈骗,互联网领域有没有更隐蔽、更严重的危害行为,是大家平时没意识到的?
其实像这样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或者锁定主页、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行为,就是大家常说的“DNS劫持”。这种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一旦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就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还有一种情况,通过植入木马程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再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向相关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这种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采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听您这么一说,这类行为的危害远比想象中严重。DNS劫持可能导致用户访问钓鱼网站,进而泄露账号密码、个人信息等敏感数据;还可能被用于传播恶意软件、实施网络攻击,甚至影响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对个人信息安全和网络秩序都构成威胁。而防范这些风险,既需要法律的保障,也需要每个人的主动参与。我们怎么做才可以避免这些风险?
这里我给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一首网络安全防范顺口溜,好记又实用:陌生链接别乱点,个人隐私信息要守严。网络密码设置别偷懒,定期更换保安全。网络产品要选正牌货,贪小便宜不要得。软件更新别嫌烦,漏洞修复要及时。免费WiFi有风险,公共网络莫用先。不明二维码不点,支付验证多查看。网络言论要规范,违法信息不沾边。网络杀毒软件不能少,遭遇病毒快查杀。受到损失莫慌张,马上拨打96110。网民携手共防范,网络安全记心间。
感谢胡律。网络无边,安全有界。习曾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为我们的数字生活筑牢了法治屏障。也希望每一位听众、网友都能牢记法律红线、守住安全底线,让网络是我们生活的助力,而不是风险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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