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易游官方网站:雅安电动车新规来了→
来源:yy易游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12-05 01:19:54近日,《雅安市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通过建章立制的方式,让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和预防的方法前移,将违法违规充电行为遏制在初始阶段,维护公共安全。
电动车穿行大街小巷,在为群众提供出行便利的同时,充电难题却日益凸显。雅安市人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前期调研中发现,不少居民小区,面临有车无充电位或充电设施不足的尴尬。
总体上充电设施建设速度跟不上电动车上涨的速度,居民从楼上窗口飞线落地充电、蓄电池入户充电,甚至挤占消防通道停车充电。另一方面,部分经营商家充电服务收费不够规范,存在未明码标价、电费与服务费捆绑等情况,削弱了居民使用公共充电设施的意愿。此外,部分公共场所及单位内部充电桩长期闲置,资源未实现高效共享。
依法监管方面也存在盲区。市人制委主任委员陶炳忠介绍,现行上位法对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对飞线充电、蓄电池入户充电、占用消防通道等常见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缺乏明确且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处罚措施,基层执法时常面临“无法可依”或“力度不够”的困境,导致消防安全隐患风险难降。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进一步明晰,确保管理全覆盖、无盲区。”陶炳忠表示,日常监督机制需要加强,既要明确街道社区、物业等服务组织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监管合力,也要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
面对现实困境,雅安此次立法坚持“不重复上位法”和“缺啥补啥”的原则。2024年11月,该法规项目正式立项。
从现场调研居住小区、生产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内电动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到面向社会和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市本级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修改意见,再到召开立法听证会,法规的制定充足表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
《规定》共十三条,采用若干规定的体例补充上位法,结合雅安实际将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三类电动车纳入法规适合使用的范围,适当拓宽了上位法对电动车相关规定的适合使用的范围,从三方面打出“组合拳”。
一“疏”,推动充电设施“能建尽建、能共享尽共享”。明确由政府牵头、职能部门落实,推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和充电设施建设,从量上保证人民群众有安全的设施充电;聚焦人员密集场所、新建居住小区和改造老旧小区等,补齐充电基础设施短板;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公众开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让有需求的群众“满电回家”;推进减免收取充电服务费,吸引更加多群众安全充电。
二“堵”,划定行为“红线”,补充性或创制性设置了行政处罚。对于入户充电、占用公共空间充电和携带电动车及其蓄电池进电梯轿厢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个人最高罚款500元;对于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拒不改正的,单位最高罚款5000元,个人最高罚款200元。
三“防”,打通监管“最后一米”。《规定》赋予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充电行为的劝阻和举报权,明确相关职能单位的对应职责,确定了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人;与此同时,明确充电设施运行单位、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和电动车经销商的充电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此类特殊主体的监督管理。
“法规既回应群众关切,也考虑执法实际,力求管用、可行。”陶炳忠表示,通过疏堵方式结合,希望从根源上降低安全风险,让市民充上“放心电”、守住“安全门”。
(2025年11月11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为能源,实现电助力或者电驱动的电瓶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两轮摩托车和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内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新建居住小区、改造老旧小区应当依规定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已建人员密集场所和老旧小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可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本着便民的原则,充分的利用附近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向社会开放电动车充电设施,缓解老旧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不足,降低消防安全风险。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维护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车、放置电动车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相关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消防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火灾隐患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没有物业服务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和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充电安全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禁止行为、火灾应急处置措施、主管部门和火灾隐患举报方式等。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充电安全提示牌的指导。
第九条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指导做好电动车充电设施电源接入保障工作,为相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充电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电动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互联网租赁电动车企业和电动车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要求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桩、换电柜等充电设施,加强日常检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理应当对电动车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明码标价。鼓励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减免充电服务费。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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