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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易游官方网站:人民大2023教学课件完整版民法(第九版)课件

来源:yy易游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6-05-31 11: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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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我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三者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是事前的调整,二是事后的调整。民法通过这样两种调整方法实现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和规范。

  是民法的一大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基本民事权利。

  在民法的领域中,财产权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静态的财产权,即物权;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权,即债权;第三种是无形的财产权,即知识产权。

  民法的第二部分内容,是与民法的第二种调整方法相适应的,即采用民事责任的方式,对违反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的民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制裁的内容,民法的强制力就体现在这一部分内容上。

  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对物权的保护方法、对债权的保护方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方法等。最常用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就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2.民法是人法:民法以人为本,以人作为基本出发点,规定自然人和法人的根本地位,确定合理的人性观点,依公平正义的观念来规范人的行为,建立和谐的人际社会。

  3.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基本内容是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规定民事权利行使的规则,规定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1.民法与商法。不能将民法和商法截然分开,理由是国家立法采用的指导思想就是民商合一,商法单行法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接受《民法典》的指导。

  2.民法与经济法。经济法研究国家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研究命令者与服从者的关系,贯彻国家意志先定的原则,保障国家计划的实现。

  2.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具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解释

  3.学理解释:是指法学理论工作者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中对民事法律规范所进行的解释,以及自然人个人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的解释

  (三)对时间的效力。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范围,民法在这一段时间范围以内持续地发生效力。

  民法根本原则既是立法的准则,对民事立法及其完善具有贯穿始终的指导意义;又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法规范时贯穿始终的重要依据,任何解释都不能违背民法根本原则;同时,还是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有效手段,用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和空白。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根据不同的标准或者说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民事法律关系作出不同的分类。就此,可以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便于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和法律适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规定了部分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具有下列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三是非法人组织,《民法典》总则编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非法人组织”,使其成为中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种民事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实行预先保护主义,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所以,胎儿娩出时为活体的,其在胎儿期间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监护是一种义务性制度。承担监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住所是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住所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心素,即久住的意思;二是体素,即经常居住的事实。

  常居所是指自然人虽无久居的意思,但经常居住的地方。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在特殊情况下,经常居住地即经常居所也视为住所。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消息达一定期限,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它是相对于生理死亡而言,是对死亡的推定。

  宣告死亡不仅是为了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确定的状态,而且是为了结束其人身关系不确定的状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

  一般认为,法人的民事责任有两层含义,即法人对其债务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组织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如法人的合并、分立,法人的名称、住所、营业范围、注册资本等的变更。

  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消灭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

  法人的清算是指在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财产关系。法人的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

  (3)一定要能为人支配和控制。不能为人所控制的物,如日月星辰,即使是客观存在的物质,但也不是民法上的物。

  物是能够很好的满足人们需要的并能为人所控制的物质对象。《民法典》总则编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物。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民法上的许多权利义务都是围绕物而产生的。

  货币是用作商品交换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它既是衡量和表现其他商品的价值的等价物,又是商品交换的媒介。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它不但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且还可以是许多民事法律关系中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支付手段。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票面权利。

  (3)对有价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单方面履行义务,无权要求持券人给付对价。

  人体变异物是指从人体衍变、异化而来的,具有物的形态、包含人格利益因素的特殊物。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需内容;

  (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能够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

  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成立要件时成立。它解决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在客观上已经存在的问题。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行为,视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在正常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需符合下列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上的约束力。由于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其实就是民事行为的有效问题。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但又并不当然无效,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不是使其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4)撤销权一旦行使,其效力即溯及到行为成立之时,即自行为成立之时起该行为即不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附有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者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律的规定而能够代理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无权代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有权代理,但如果没有转化原因,无权代理不产生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一种有效的代理,即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损失,能要求行为人赔偿。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和民事义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其基本功能是对民事损害进行救济,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到恢复。

  民事责任包括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单独责任就是一个人违反民事法律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于责任人是一个人,因此由责任人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对财产的占有或者不行使权利的状态;一定的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占有财产或者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不间断地持续进行的时间;一定的法律后果是指占有财产或者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法律规定的时间后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基本法或者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限的时效。

  诉讼时效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是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对其他民事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时间点。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暂时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诉讼时效的计算而待暂停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权利人因为正当原因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其后果是义务人取得永久性抗辩权,可以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190条和第191条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了两项特别规定: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二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